| 上课时间: 2025年5月23-24日 |
| | 上课地点: 深圳 | | | | 课程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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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2025年,税收征管领域迎来了更为深刻的变革。首先,金税四期全面上线及数电发票推广加速"以数治税"进程,税务稽查穿透式监管覆盖率几乎100%,稽查争议案件不断发生。 随着增值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税收征管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旧政策迭代,争议和风险在所难免,企业痛点升级。当巨额税款成为争议的焦点之时,应对不当必然引发税务风险暴雷,企业将遭受惨重损失。
本课程基于80 + 高频税企争议实战案例全拆解,结合最新规定,从政策底层逻辑切入,解析收入确认、成本扣除、虚开发票认定与处罚、逃税认定与处罚,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等典型争议场景,提供八个税企争议沟通申辩的绝招,一旦掌握,定会让您信心百倍,从容应对税企争议,化解企业税务风险。面对任何新政出台也能独立思考,直击政策的核心,摆脱依赖,不再人云亦云。
【主讲专家】董春辉: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现国内某五A级税务师事务所首席税务顾问,为多家大型集团企业进行纳税风险和财务内控诊断,成功地进行税收规划,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多家大型集团公司的税务顾问、董事。从事财税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30 余年。擅长企业纳税方案设计、纳税风险控制、合同涉税风险管控、税企争议协调及并购重组涉税论证与合规。国内多家财税培训机构特聘讲师,深受学员好评。
【课程收益】
1.认识税企争议,透视争议协调底层逻辑;
2.学会税企争议问题的八大申辩绝招,从容应对争议难题;
3.直击年度高频疑难涉税争议案例,建立处理复杂涉税争议难题的信心;
4.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通过案例剖析,提升税企沟通能力;
5.增值税立法政策频出,做好难点应对与风险防范;
6.税收征管法重大调整,探索争议沟通新思路。
【课程大纲】
第一节:双维透视税企争议的成因与协调底层逻辑
1.税企争议无处不在
2.双维透视税企争议产生的五大原因
3.税企争议协调的底层逻辑思维
第二节:税企争议的八大沟通策略与案例分享
1.从税收政策文意寻找突破口
- 如何识别税收文件的关键字?
- 如何辨别“等内”还是“等外“?
2.从税收政策的关联性寻找突破口
- 如何从文件的上下文突破争议难点?
3.从税收法规与其他部门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寻找突破口
- 如何通过其他部门法的关联解读突破争议难点?
4.从相反的政策规定需找突破口
- 如何利用反证法化解税企争议?
5.从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情势变更寻找突破口
- 如何利用动态解读税收文件化解税企争议?
6.从涉税事项的法律实质寻找突破口
- 如何利用实质课税原则化解税企争议?
7.从就事论理角度寻找突破口
- 如何利用就事论理法化解税企争议?
8.从税收协定寻找突破口
- 如何利用税收协定化解税企争议?
第三节:增值税高频税企争议案例拆解
【案例】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吗?
价格以抵债价为准还是市场平均价为准?
【案例】总分机构跨省移送货物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实施以后是否会有变化?
【案例】向政府无偿捐赠不动产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一项交易行为涉及不同税率如何纳税?
如何理解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案例】房地产企业现房销售需要预交增值税吗?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案例】取得政府补贴到底交不交增值税?和收入直接挂钩适用于几方当事人?
【案例】未履行的合同赔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央空调维修如何缴纳增值税?
【案例】已交付未审计结束的项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增值税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删除了"贷款服务",是否意味贷款利息可以
抵扣?
【案例】增值税法餐饮服务等前增加了购买并直接用于消费的字样,是否意味某
些情况餐饮服务也可以抵扣了?
【案例】承担非本单位职工的机票可否抵扣进项?
【案例】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是否都要进项转出?
【案例】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合同都必须分开核算分开发票
吗?不分开发票可以吗?
【案例】根据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非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
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
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不允许发票抵扣怎么办?
第四节:企业所得税高频税企争议案例拆解
【案例】已作为损失扣除的后公司取得的国家赔偿款是否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超过3年的应付款应该结转收入吗?
【案例】业绩补偿取得股票是否属于接受捐赠所得?
【案例】提前开具发票的业务,应该确认所得税收入吗?
【案例】已经取得发票,未实际付款,进项税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土地增值税前能否扣除?
【案例】企业汇算清缴年度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已经税前扣除扣,在税务机关发
现后60日内取得发票,是否产生滞纳金?在60日内未取得发票,但之
后在五年内取得了发票,能否追补扣除?
【案例】兼职人员的报酬如何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还是福利费?
【案例】取得了国家赔偿的资产损失还能税前扣除吗?
【案例】发放职工子女医疗补贴能在税前扣除吗?
【案例】超过N+1补偿部分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否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案例】能否凭判决书扣除成本费用?
【案例】社保与工资分离可否税前扣除?
【案例】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后还可以凭母公司票据扣除土地出让金吗?
【案例】建筑公司完工工程未取得的款项也未对外付款和取得发票,如何确认收
入和成本?
第五节:个人所得税高频税企争议案例拆解
【案例】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未到位即转让股权按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确认收入?
【案例】股权可以零元转让给自己的一人有限公司或个独企业吗?
【案例】可否只针对股权转让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利润后再转让股权,股
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案例】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何时缴纳,税务机关处理是否正确?
【案例】劳动合同到期取得的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股东及家人从公司大额借款是否存在个税风险?如何寻找文件的关键字?
【案例】无偿接受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离职补偿超过N+1部分是否缴纳个税?
【案例】收到个人代开发票,发票备注要求扣缴个税,要不要扣?
【案例】向包工头支付工程款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其他税种高频争议案例拆解
【案例】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到底可不可以选择?
预缴错误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分期开发的项目如何适用深圳土增税预征新政策?
【案例】占用集体土地交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租赁期超过20年视同销售不动产吗?
【案例】使用关联公司的房屋对外出租?谁缴房产税?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
第七节:发票违法行为界定的税企争议协调实战案例
【案例】三流不一致就一定属于虚开吗?
【案例】未付款未发货就开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先开票后才够是否属于虚开?
【案例】环开与对开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案例】借用公司资质,以其他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并结算是否属于虚开?
【案例】企业为了增加业绩或融资虚增收入行为是否属于虚开?
【案例】企业取得异常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如何补救?
【案例】为纳税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如何定性和处罚?
【案例】取得发票已证实虚开,如何申辩规避刑事风险?
【案例】有实际业务由第三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如何处罚?
【案例】母子公司发票平进平出,子公司直接发货,是否属于虚开?
【案例】通过关联建安公司或材料公司开具发票是否会被界定虚开发票?
【案例】利用核定征收个独企业开具发票是否会构成虚开发票?
【案例】取得不合规发票如何处理?是否产生滞纳金?
【案例】质量赔款是红字冲销还是开收据?
【案例】红字冲回发票,应冲减哪一年的成本费用?
第八节:税务处罚争议协调实战案例与新征管法下应对新思路
【案例】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逃税?新征管法下如何界定?历史遗留问题如何沟通?
【案例】政策理解错误导致少缴税款是否属于逃税?
【案例】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如何理解?
【案例】偷税行为如何认定是否以主观故意为前提?
【案例】纳税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是否属于逃税?
【案例】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分解收入是否属于逃税?
【案例】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是否属于逃税?
【案例】编造计税依据是否一定构成逃税?
【案例】为纳税人逃税提供帮助如何定性和处罚?
【案例】检查期间企业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性质的界定?
新征管法提供什么沟通路径?
【案例】如何利用税款追征期进行申辩?
【案例】税款滞纳金可否超过本金?新征管法把滞纳金改为迟纳金对企业有何影响?
【案例】税款迟纳金可否免除?
【案例】企业为增加业绩虚列收入导致多交税款可否申请退税?
【案例】税务机关可否强制执行关联方的财产?
【案例】企业注销了,税务机关要求原股东补税是否正确?
【案例】纳税人对税务争议可否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新征管法有何转机?
第九节: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企争议案例拆解
【案例】企业把资金无偿提供给非集团内关联企业是否免征增值税?
【案例】如何理解统借统还政策中的“核心企业”?子公司把银行贷款转贷给母
公司可否享受统借统还税收优惠?
【案例】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如何把握?
【案例】母公司用地使用权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否免征契税?
【案例】小型微利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和退休返聘人员?
雇用农民工是否计入从业人数?
【案例】分公司可否享受总公司区域税率优惠?
【案例】分公司可否享受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招用已经在上一个公司享受了税收优惠的退役军人还能否在本公司享受
税收优惠?招用退役军人离职了还能享受优惠吗?
【案例】招用已退休的残疾职工,能否加计扣除?
【案例】购进设备未付款,可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债务人抵债的设备可否一次性扣除?
【案例】A公司作为科技公司,本年研发费用为何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培训对象】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
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课程说明】
【主办单位】中房嘉业地产学院www.bjzfjy.cn
【时间地点】2025年5月23-24日·深圳(具体地点开课前一周发送报到通知)
【培训费用】3800元/人,(费用包含:教材费、讲师费、场地费、税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本课程也可以作为内训课程引进,让老师上门到贵公司做专题精彩分享
【联 系 人】陈 伟 15652615523、13875013786
【咨询电话】4006261028
【邮 箱】1745067741@qq.com
【微 信 号】1387501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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